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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金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7月15日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29  来源:潇湘晨报  浏览次数:770

为加强金华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了《金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守则》共21条,于7月15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根据《守则》,乘客持票进入付费区后,须在180分钟内离开付费区;乘客所持车票,不足以支付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时,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2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2名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1.3米以下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在禁止乘客携带物品进站和乘车方面,《守则》规定,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影响其他乘客乘车的物品。


《守则》规定了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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