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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0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575

2018年年底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将全面开通地铁,广大市民在乘坐地铁时需要使用身份证实名制购票,未持有效车票或冒用他人证件的,将受到处罚。4月8日,乌鲁木齐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提请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实施。


近年来,乌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轨道交通一号线于2013年开建,2018年底将具备通车条件,二、三、四号线也在建设中,将有效改善乌市公共交通环境,为全市各族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方式。


但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建成后运营管理等方面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为推进乌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制定符合乌市实际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在乌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乌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6日,《条例》草案通过当地媒体刊发,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征求了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乌市政协、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委、市轨道办、区(县)人大常委会和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等20多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又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划确定的经营性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根据综合开发需要予以供应。符合划拨土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余采用有偿方式供应。


《条例》明确,在运营管理与服务方面,轨道交通推行实名制乘车,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出部分票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罚则,未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擅自停止线路、车站或分路段运营的;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等,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对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可视情节加收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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