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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次为城轨立法!深圳市轨道办起草《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534

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与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日前,深圳市轨道办起草了《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并提交深圳市司法局审查,这是我国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首次进行专门立法。《规定》提出,项目工程可行性报批到完成围护结构施工许可有望最短缩至68个工作日。




深圳市司法局表示,轨道交通建设原有的诸多法律法规并未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建设的复杂特点,国家多个部门法律法规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无法适应轨道交通建设尤其是项目规划报建和审批的需要。轨道交通项目一直缺少专门的法规,依靠现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法规规划报批报建较为困难,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长,项目审批滞后于工程的建设,导致轨道交通项目未批先建,建设管理风险突出、管控压力大。


2018年,深圳组织开展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印发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有力推动了深圳市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不过,轨道交通项目由于特殊性,未能纳入上述规定。


深圳近期提出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建成“2个1000公里”(1000多公里地铁、1000多公里高铁)的骨干交通网络的工作目标。为完善轨道交通项目审批管理,深圳市轨道办会同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铁集团等单位开展了《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工作,并参考了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经验,对现行轨道交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和梳理。


附件1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送审稿)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与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有轨电车(含胶轮有轨电车)、磁浮系统以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轨道交通综合枢纽,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决策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过街通道、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绿化迁移及恢复等市政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为本、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政府指定的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试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


市政府指定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报建、建设、验收等工作,科学制定计划,优化项目管理,及时申报项目审批资料,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应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规定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及审批工作。


第五条【审批管理】轨道交通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在线审批。在线平台单设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模块,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网审批和信息共享。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上级部门另有要求外,各审批部门不得调整轨道交通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需调整审批事项的,由审批部门会同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第六条【多规合一】“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应统筹整合各类规划,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轨道交通项目落实建设条件,支撑项目技术论证和前期策划生成,保障轨道交通项目推进。


第七条【办理时限】 从轨道交通项目自工程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围护结构施工许可办理完成,项目审批累计时间在88个工作日以内,最短审批累计时间为68个工作日。


第二章  立项及项目审批


第八条【项目立项】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轨道交通工程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近期建设规划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立项文件,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因城市发展需要启动建设或者需要单独立项的轨道交通项目(如轨道交通综合枢纽、前期工程、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项目),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以市政府决定作为项目立项文件,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或市政府决定对项目赋予编码,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立项审批。根据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在线平台报建审批模块中增设分支编码,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分工点(车站、区间、场段、主所等)规划审批。


第九条【前期经费】 赋予编码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提前开展前期工作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下达项目前期经费。


前期经费应在资本金以外单独列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前期经费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勘察、咨询及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第十条【轨道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上位规划,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详细规划、综合交通枢纽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线路的详细规划报批工作。


市政府审议决定的轨道交通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在市政府审议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详细规划的编制,在详细规划完成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工作。


小运量轨道交通项目(高峰小时单向客运量不超过1.0万人次,且不低于0.3万人次),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市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报送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跨区的小运量轨道交通项目,由相关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联合编制或者由市相关部门编制,报送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在编制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轨道交通项目与既有法定图则不符或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的,在法定图则调整或编制完成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为依据开展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前期工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在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或市政府审议决定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在完成编制20个工作日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申报项目整线项目选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整线预选址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二)完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可研批复】 取得整线预选址审查意见和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和批复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完成评估和批复工作。


第十三条【环境评价】近期建设规划批复或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及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轨道交通项目穿越或占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唯一性与可行性论证研究,报送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对唯一性论证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可行性研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阶段一并审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环境评价报告审批或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规划调整】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影响,导致车站数量、敷设方式、线位调整、车辆基地选址、地下空间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调整编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规划调整时,应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选址、用规核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分工点(车站、区间、场段、主所等)申报项目选址意见书。


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申请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暨政府审查,政府审查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完成后,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告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规划审批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在2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各工点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或规划设计要点)等手续。


对于占用周边权属用地的工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作为土地整备的依据。


对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事项(如海洋等),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在线平台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先行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等手续,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施工许可办理前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


第十六条【城总规调整】选址涉及城总规中非建设用地的绿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用地(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除水源保护区外蓝线用地项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上盖物业开发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规划;


(二)涉及上盖物业开发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的20个工作日内,制定城总规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方案,按本规定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


(三)涉及非建设用地的绿地时,可通过地面或上盖复绿措施恢复城市绿地功能的,由建设单位完成城市复绿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时按批准的方案复绿。


前款规定的城总规调整,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完成。


第十七条【土总规占用】轨道交通项目不进行上盖物业开发、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


对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园地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


对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向辖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手续。属于本市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待申请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核,按程序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占用林地定额计划上报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土地利用计划】 轨道交通用地计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九条【工规核发】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政府审查后,即可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及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工规事项】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涉及国家安全、轨道安全、文物保护等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站名及建筑物命名批复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场段、主所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在轨道交通初步设计政府审查时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需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水务事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不跨市级行政区划)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迁移和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专家评审后,根据市区审批权限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因城市规划、转弯半径、地质条件、工程施工环境等客观因素限制,使轨道交通结构与河道河床(为密闭箱涵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改造后为密闭箱涵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垂直距离无法满足行业技术要求时,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唯一性、安全性论证研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将涉河、涉水工程建设方案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水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及运行阶段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确保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河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因涉河建设对河道建筑物和设施造成损坏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原样恢复,不得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维护管理。


施工期间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向水务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排水许可证。水务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用水点集中的车站等配套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节水技术要求建设用水节水设施。


工程实施时,建设单位应落实好防汛安全措施、配合水务工程运营单位的日常维护、清淤整治等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水务工程建设,尽量预留后续河道改造的条件,加快办理轨道交通安保区范围内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管线改迁】 涉及市政管线类项目,属于临时改迁工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完成临时改迁施工图设计,征得管线产权(运营) 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管线产权(运营) 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的沟通协调,将协调情况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达成一致后组织实施。


涉及市政管线类项目,属于后期永久恢复或永久改迁工程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进行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市政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永久改迁工程涉及规划调整的,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达成一致后明确方案,建设单位申报设计方案核查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申报市政管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完成规划调整程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概算审批】 工程项目概算申报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因项目方案调整导致概算超过批复估算且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依程序审批项目概算。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直接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审批概算。


因项目方案调整导致概算超过批复估算且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对调整部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单位)将详细规划调整内容纳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指定单位)将相应投资纳入概算批复。


第五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 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即可开展工程招标工作。招标可采用概、预算下浮或工程量清单模式。


轨道交通项目招投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督。


第二十六条【土地整备】 轨道交通土地整备工作应在工程施工前完成,各区政府每年将轨道交通土地整备工作纳入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轨道交通土地整备费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轨道交通土地整备费用单独列入年度土地整备资金。轨道交通土地整备费用应包括轨道交通建设永久用地征收、房屋拆迁、施工临时占地补偿、临时占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拆除、恢复及还建工程和上述土地整备工作的测绘评估费用、不可预见费、地铁施工引起的经营补偿及维稳救助费等工作经费。各区政府负责做好轨道交通土地整备资金使用、监管及审计结算等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土地整备工作计划先行做好相关权属调查摸底等基础工作,在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编制三个月前,编制项目征地拆迁用地范围图册和施工临时占地计划、土地整备资金需求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各区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新增的开工线路但未列入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三个月完成上述工作。


施工许可核发可根据土地整备完成情况分批进行,完成土地整备范围的部分先行核发施工许可。


施工临时占用权属用地和征转地遗留问题土地的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施工进入其用地红线范围时,各区政府组织建设单位依法进场施工,做好维稳救助和恢复还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分阶段、分工点或分工区申请办理,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一)围护结构(含桩基础、基坑支护、土石方等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评审完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施工图设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相应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管线永久改迁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评审完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施工图设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方案核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应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体结构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体结构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附属结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施工阶段,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属结构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站后工程(装修、常规设备安装、系统设备安装)施工阶段,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工程规划许可、站后工程相关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安全生产承诺书、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核发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对于因国家、省事权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的,须在主体结构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凡需报国家、省审批的事项,市对口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主动协调,建设单位积极协助。


第二十八条【质量安全监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等相关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并核验,不作为质量安全监督办理的前置条件。


市政管线类项目属于临时改迁工程的,建设单位将相应施工图、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改迁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改迁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做好改迁工程的统筹和指导工作。


给排水管线改迁及恢复工程、燃气改迁及恢复工程、绿化迁移工程,由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电力管线改迁及恢复工程、主变电所等输变电工程,由深圳市电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通信管线改迁及恢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通信管线施工、监理单位按产权单位的要求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永久性的交通工程(含交通设施)、桥梁工程、道路工程(含疏解工程、隧道工程)的,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临时性的交通疏解工程、桥梁拆除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并组织参建单位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占道挖掘】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并行办理,统一出证,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


建设单位会同市交警部门根据施工需要配置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审定,相关费用纳入轨道交通疏解工程概算。


第三十条【绿化工程】涉及城管部门的绿化树木,建设单位依照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手续,市或区城市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建设单位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城管部门负责绿化迁移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提供满足迁移条件的种植地清单,迁移后建设单位负责养护90天后移交接收部门,费用纳入轨道交通绿化迁移费用。临时绿化恢复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费用纳入轨道交通绿化迁移费用;永久绿化恢复工程可委托城管部门负责实施,费用由城管部门单独立项。


在车辆基地上盖或地面复建公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项目设计方案经城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完成竣工验收并养护6个月后移交城管部门;经市政府批准需提高标准建设或建设为主题特色公园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立项实施。


绿化迁移过程中涉及公园及其它公有产权单位的附属设施、小品、绿化树木,需要迁移(或恢复)的,由建设单位与公园管理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实施迁移(或恢复),相关费用纳入绿化迁移(或恢复)费用。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由公园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资产核销。


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外公有产权单位的绿化树木,其迁移或恢复工作由建设单位实施,相关费用纳入轨道交通绿化迁移或恢复费用,对永久占用的,产权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资产核销。


私有产权、私人用地的绿化树木,可采用货币补偿和原标准恢复方式,补偿、迁移及恢复费用纳入轨道交通土地整备或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实行勘察、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各审批部门无需对施工图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审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员及相关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技防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及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建设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将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报公安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临时用地】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对临时用地进行选址并取得相关单位同意使用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永久道路红线的临时施工用地,按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不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方案审查。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规划情况核查,用地规划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手续审批。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完成临时设施的拆除、恢复、重建及移交工作。


第六章 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十四条【规划许可变更】 轨道交通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如因规划条件变化、客观条件限制、征地拆迁困难、土地整备手续无法完成等原因导致项目实施方案超出原规划选址范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并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复函、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项目实施方案未超出原规划选址范围且规划功能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复函、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变更,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


第三十五条【供地方式】轨道交通供地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产权归政府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计收地价;二是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按规定计收地价。


第三十六条【土地出让】不涉及占用权属用地和征转地遗留问题土地的,应及时启动相关批地工作。完成批地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涉及占用权属用地和征转地遗留问题土地的轨道交通类项目,待土地整备工作完成后,启动相关批地工作。完成批地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地下空间】因轨道交通项目明挖工法自然形成的地下空间开发,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地下空间纳入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调整,按照公共设施空间与轨道交通项目一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将自然形成地下空间开发内容纳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中,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应投资纳入概算批复。


经市政府同意与地铁工程同步实施、需单独立项并委托建设单位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公共设施空间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上述地下空间需进行商业开发的,应预留商业开发的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第七章 验  收


第三十八条【验收阶段】 轨道交通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人防、消防、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雷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在初期运营前2个月内向各主管部门提交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各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后,成立验收组织机构,制定验收实施方案,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配合实行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采取分项验收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单独验收。


建设单位在初期运营前6个月内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海绵设施验收、技防系统验收,并按规定完成验收或备案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参建单位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单位在6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移交方案,分批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审计部门审定。


第四十条【安全评估】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关键指标达到要求,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试运营前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整改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试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评估情况,申请办理试运营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按公告时间投入试运营。


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试运营报告,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初期运营期间通过安全评估,甩项工程按规定验收合格并通过安全评估投入使用或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是对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统筹协调,负责项目验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验收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水务、消防、轨道运营和审计结算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实施方案,配合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验收批复】轨道交通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及各专项验收工作,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手续完备,试运营情况良好的,由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作为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委托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项目验收的,由受委托单位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经费,对各项验收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验收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测绘成果应满足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第八章 配套措施


第四十四条【不动产登记】 建设项目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报告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属性确定项目产权单位报市政府审议决定,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件作为在线平台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


第四十五条【特殊工程】  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且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四十六条【年度评估】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申报、行政审批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工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出具上年度评估报告。政务主管部门将年度评估情况纳入对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的监管考核工作中。


第四十七条【参考执行】  本办法未规定的配套措施,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行业技术规范】 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开展轨道交通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所编制的行业技术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参照规定办理项目】国家及省下放我市投资建设审批管理的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市政府审议决定】市政府审议决定是指市政府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会议进行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2018年,深圳市组织开展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18年 8月1日,深圳市印发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简称“深圳90”),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有力推动了深圳市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轨道交通项目属于线性市政工程,点多面广,工程规模大、技术较为复杂,由于项目的特殊性,未能纳入上述规定。


在“深圳90”改革成效的基础上,为完善轨道交通项目审批管理,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轨道办会同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铁集团等单位开展了《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研究制定工作。经对上海、广州、武汉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深入调研,对现行轨道交通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和梳理,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规定》。现就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背景及意义


(一)立法背景


轨道交通项目一直缺少专门的法规,依靠现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法规规划报批报建较为困难,审批流程复杂,审批时间长,项目审批滞后于工程的建设,导致轨道交通项目未批先建,建设管理风险突出、管控压力大。


1.现行的轨道交通项目审批环节不顺畅。按照现行的规定,工可审批往往需要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确定选址方案后才能开展,导致工可与初步设计环节倒置,审批相互约束的问题(如选址与立项、土地合同与工规、征求意见时间长等)。


2.轨道交通建设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调整、占用权属用地等问题突出。由于现行规定缺乏针对性的指引措施,尤其是用地合同无法签订、占用权属用地手续办理困难,致使已建成二期、三期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难以办理,完成率低;截至目前,轨道交通二期和三期已通车工程一共377个工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完成368个,完成比例98%;用地规划许可证完成267个,完成比例71%,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116个,完成比例31%。


3.现行的轨道交通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困难。轨道交通项目周期长,按照现行的规定,工程规划许可办理需提供全套施工图,导致项目开工前难以完成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理,导致未批先建。已建成的工程中,除1、4号线采用补办手续外,其他已运营的二期线路的施工许可手续均未办理。


上述问题导致已建成的线路的工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和国家项目验收也未完成。线路投入运营后,甚至发生受到查违处罚、国家督查等问题,严重制约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建设单位长期承担了巨大的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风险。


上述问题导致在建的线路的规划报建工作至今未全部完成。轨道交通项目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却成为违法项目,致使政府审批部门承担了巨大的行政审批、信访维稳、甚至法律诉讼等方面风险和压力。


为此,2018年,庆生常务副市长、杨洪常委4次共同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轨道交通规划报建审批工作,协调解决用地出让、地价缴纳、地下空间、涉河审批等重难点问题。为落实市政府轨道交通项目违法用地“去存量,零增量”的要求,我办全方位加强了轨道交通规划报建统筹协调工作力度,形成规划报建协调例会制度,召开了28次规划报建例会,及时协调解决规划报建问题,使轨道交通规划报建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但在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部门参照了“深圳90”审批文件进行审批,但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审批规定,还存在审批依据不足、审批互为前置条件、审批时间较长、审批主体不明确、补办手续困难等政策性问题无法破解,急需出台规范性的政府性规章文件,提供审批法律依据。


(二)立法意义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章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践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的工作指示的必然要求。其意义如下:


一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首次专门立法。改革开发40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原有的诸多法律法规并未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建设的复杂特点,国家多个部门法律法规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无法适应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尤其是项目规划报建和审批的需要。通过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环节的全面梳理,通过立法规范其建设审批管理,彻底解决当前全国轨道交通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规划审批滞后的难题,改革意义和示范意义重大,也符合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践行高质量发展的发展要求。


二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的工作要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工作指示,市委市政府近期提出了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拓宽对外铁路辐射渠道,建成“2个1000公里”(1000多公里地铁、1000多公里高铁)的骨干交通网络的工作目标,当前我市急需加快地铁、高铁、城际轨道建设,构建均衡协调、更具承载力、带动力的城市格局夯实交通基础,充分发挥我市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核心引擎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快建设管理及审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保障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进度,尤其是确保四期工程、四期修编、五期规划项目尽早启动建设,为我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支撑。


二、立法过程及思路


(一)立法过程


《规定》起草自2018年12月开始,按照如桂市长工作指示,庆生常务副市长亲自部署《规定》工作,委托王刚副秘书长开展《规定》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工作组,对长春、武汉等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调研,收集了其他城市项目审批资料,梳理了相应的审批流程、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受庆生常务副市长委托,王刚副秘书长多次召开起草工作组会议,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3次召开《规定》研讨会、3次书面征求了意见,详细研究梳理了各部门、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庆生常务副市长于1月31日、2月26日分别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规定》制定工作,听取了《规定》起草情况以及各单位对《规定》的意见汇报,并进行了详细讨论。会后,起草工作组根据会议精神,对各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了分类整理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的意见修改稿。


3月12日和3月22日,王刚副秘书长受庆生常务副市长委托,两次召开会议研究《规定》,会议上各单位意见基本协商一致,会后,起草工作组完成了《规定》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的送审稿。


(二)立法思路


《规定》编制以保障我市轨道交通工程顺利推进、依法合规建设的需求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全面梳理了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审批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和审批体系。


《规定》编制针对轨道交通建设中立项依据、选址与规划冲突、占用权属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审批时间长、设计周期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用地合同办理等审批问题,优化审批前置条件,提供了审批依据,解决了原审批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法律障碍,确保审批具有可操作性。


《规定》编制明确了轨道交通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时限,体现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精简合并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提高审批效率,做到政府责任部门权责一致;《规定》编制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对自身项目管理做出优化调整,明确建设单位完成时限,落实项目终身责任制,形成对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双向监管约束机制。


《规定》编制立足于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依法行政审批的要求,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条件和审批时限,并非一味压缩工作时限和减少审批事项。如工可审批和概算审批时限均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规定》共五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立项及项目审批、选址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许可手续完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验收等九个章节,在总结轨道前四期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涵盖了轨道交通建设涉及到的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用地出让、临时用地、绿化迁移及恢复、管线改迁、交通疏解、工程验收、安全评估等全过程。


《规定》从不同阶段提出了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内容、各方职责、工作时限等规定,理顺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简化审批前置条件,确保依法审批。


从轨道交通项目工可报批到围护结构施工许可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8个工作日以内,最短为68个工作日。


加上建设单位的项目准备时间,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可编制至办理完成围护结构施工许可证,所需时间控制在363个工作日以内;至办理完成主体结构施工许可证,所需控制在438个工作日以内。现就规定主要内容的创新点、核心条文说明如下:


(一)解决轨道交通立项依据问题,理顺了项目审批环节。


以往轨道交通建设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作为立项依据,立项后才开展用地规划许可、施工招标等工作。但因轨道交通工程庞大、专业复杂,工程设计方案稳定一般需较长时间,制约了项目前期施工准备和项目选址等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间,导致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滞后于工程建设,工程可行性审批也受到影响,无法满足轨道交通工程动工时间紧迫的要求。


因此,《规定》第八条,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作为项目立项依据文件,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尽早启动项目审批工作。


《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或市政府决策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整线预选址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解决上述立项审批与选址审批互为前置的问题。


(二)优化规划审批流程,以轨道交通详细规划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解决项目规划审批依据的问题。


以往的轨道交通项目,当地面车站、场段、主所等轨道交通独立占地项目与既有法定图则不符或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区域时,需完成法定图则调整和完善工作才能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但法定图则等城市规划调整周期较长(一般半年以上),影响了轨道交通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进度。


因此,《规定》第十、十四条明确,在完成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批复或调整后,可依据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或调整后的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开展规划许可审批工作,以解决因法定图则调整及完善工作周期较长的制约项目审批的问题。


(三)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将用地审批与规划审批分开,解决用地证明文件制约规划许可审批问题。


以往审批办法要求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办理互为前置条件。由于轨道交通工程落地条件复杂,土地整备工作困难,难以完成土地整备和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工作,制约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无法满足轨道交通工程动工时间要求。以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使规划许可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不互为约束条件。土地整备工作要求在施工前完成。具体如下:


1《规定》第十五条,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用地预审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


对于占用周边权属用地的工点,可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作为土地整备的依据。


2《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整备工作应在工程施工前完成。涉及占用权属用地和征转地遗留问题土地的轨道交通类项目,施工许可核发可根据土地整备完成情况分批进行。对已完成土地整备范围先行核发施工许可,对施工前未完成土地整备的部分,待土地整备工作完成后再核发施工许可。


(四)解决涉及城总规、土总规调整及规划审批问题。


轨道交通项目与城总规、土总规不符时,由于规划调整时间较长,导致项目审批严重滞后,甚至出现建成通车后仍无法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被查违处罚的情形,如侨城东车辆段,缴纳了罚款,但由于涉及城总规调整,导致项目规划手续补办至今无法完成。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选址涉及城总规中非建设用地的绿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用地(或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除水源保护区外蓝线用地项目的:


不涉及上盖物业开发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规划;涉及上盖物业开发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选址意见书的20个工作日内,制定城总规强制性内容占补平衡方案,并按本规定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


当选址涉及非建设用地的绿地时,可通过地面或上盖复绿措施恢复城市绿地功能的,由建设单位完成城市复绿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时按批准的方案复绿。


上述城总规调整的相关行政审批应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完成。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不进行上盖物业开发、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


(五)以初步设计审查后的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优化工程规划许可流程,解决轨道设计周期长但需提前开工的问题。


以往审批办法要求以经强审后的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周期较长,初步设计评审后要一年左右才可完成施工图设计,制约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和施工许可办理,导致项目无法开工。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政府审查后,即可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及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可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因工程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可先行施工,并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完成相关行政审批。


(六)不再办理临时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解决临时改迁市政管线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问题。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大量市政管线的临时改迁(非永久改迁),在实施过程中,办理临时改迁市政管线的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时间长、工作量大且无必要,《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八条中,明确了这类情况仅需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简化了审批流程,保证前期工程及时动工,这也符合轨道交通前期工程临时改迁工程先行开工的特点。


(七)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分工点或分工区办理,并优化了施工图审查范围,解决施工许可办理问题。


以往审批办法,施工许可需完成全套施工图及强审意见后方可办理。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周期较长,难以满足紧迫的开工工期要求。因此,《规定》根据轨道交通建设实施工序,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以满足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期需要。同时,核发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不再要求施工图强制性审查,落实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分为围护结构(及桩基础、基坑支护、土石方)施工阶段、市政管线永久改迁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附属结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施工阶段、站后工程(装修、常规设备安装、系统设备安装)施工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其中,围护结构施工及基坑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依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围护结构施工图等资料即可核发施工许可,保证项目及时开工,符合轨道交通围护结构先行开工的特点。


(八)明确轨道交通工程涉及同步实施地下空间审批问题,确保审批有法可依。


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明挖工法自然形成的地下空间,或因城市发展需要,与地铁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空间项目,因既有政策法规对规划审批、地价标准、经营开发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确权和经营开发手续。


《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因轨道交通项目明挖工法自然形成的地下空间开发,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地下空间纳入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调整,可先按照公共设施空间与轨道交通项目一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市轨道主管部门将自然形成地下空间开发内容纳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中,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应投资纳入概算批复。


经市政府同意与地铁工程同步实施、需单独立项并委托建设单位建设的地下空间项目,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公共设施空间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上述地下空间需进行商业开发的,应预留商业开发的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1月31日会议后,收到各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150(详见附件三);2月26日会议后,收到各单位提出的会议建议27条,书面意见75条,共102条(详见附件四、五);3月12日会议后,收到各单位提出的会议意见24条(详见附件六)。


经三轮征求意见,共收到276条会议意见及书面意见。经梳理并对意见进行分类,意见采纳情况如下:各单位提出的276条意见中,主要集中在总则与附则36条(12.9%)、地下空间10条(3.6%)、规划许可51条(18.5%)、立项审批46条(16.7%)、前期工程30条(10.9%)、施工管理14条(5%)、水务事项22条(7.9%)、土地整备14条(5%)、验收事项18条(6.5%)、用地手续11条(3.9%)、临时用地3条(1%)、招标管理1条(0.4%)、补办手续5条(1.8%)、环保事项1条(0.4%)、办理指南7条(2.5%)、技防事项3条(3.9%)、办理时限4条(1.4%)。


经认真研究,起草工作组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处理情况为:采纳118条次(42.8%),部分采纳32条次(11.6%),暂不采纳47条次(17%),解释说明79条次(28.6%),见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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