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十三条,坚持“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思路,内容涵盖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推进公共交通实行相互衔接和融合
《条例》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对运营安全的管理,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
在管理体制上,《条例》明确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任,确定市交通运输部门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了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责。此外,还明确了建设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在加强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其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如何增强地铁出行的便利性?《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联动保障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公交车、出租车、道路旅客运输、铁路运输等公共交通应当实行相互衔接和融合。
拦截列车、攀爬或者强行上下车重则追究刑责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为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条例》对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作了十二项禁止性规定。拦截列车;攀爬或者强行上下车;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这些行为都将被禁止。
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乱设摊点等;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这些行为也纳入禁止范围。
若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条例》明确了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禁止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各种废弃物,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易损、易伤害他人的物品。值得注意的是,躺卧、多占、踩踏座位,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也被纳入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若违反上述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
在严格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绿化、环卫、人防、水域疏浚等工程,以及经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前、市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此外,《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机制,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