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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2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浏览次数:3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


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9〕1049号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审定〈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4年)〉的请示》(陕发改基础〔2018〕463号)、《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4年)规模及建设年限的请示》(陕发改基础〔2018〕1496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国家及区域发展战略,推进西咸一体化进程,支撑大西安都市圈发展,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优化综合交通枢纽衔接,原则同意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建设1号线三期、2号线二期、8号线、10号线一期、14号线、15号线一期、16号线一期等7个项目,规划期为2019-2024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综合交通系统的衔接,进一步优化换乘衔接与完善综合交通一体化。优化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换乘衔接、运能匹配以及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资源共享方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衔接和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配套。落实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发挥土地增值效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五、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按规划批复要求落实地方财政出资,并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具备条件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不得随意调整,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代替财政资金,严格落实融资资金偿还来源,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


六、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强化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认真吸取“问题电缆”事件教训,严格按照《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有关要求,严把材料质量关,加强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在运营阶段,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人才队伍培养和储备。


七、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2日


附件: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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