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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1  来源:上海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1

市交通委起草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修订草案)》。现就修订草案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询意见时间:2020810日—81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1号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邮编:200125

(二)电子邮件:tlxswzg@163.com

(三)传真:021-83090189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0810

附件1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修订草案)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万元以上25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25千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暂停运营

2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按相关标准对在职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按相关标准对新入职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

处以1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初次被发现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以1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初次被发现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以1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1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千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以1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千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初次被发现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发现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初次被发现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初次未备案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初次未说明理由的

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第二次及以上未备案的

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第二次及以上未说明理由的

17

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被投诉举报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被投诉举报的

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引发媒体舆情事件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引发媒体舆情事件的

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引发媒体舆情事件,未引发大客流风险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且引发媒体舆情事件,或引发大客流风险,或被投诉举报的

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下(不包括本数)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且未危害轨道交通结构,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下(不包括本数)运营延误事件,或引发大客流风险,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结构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损害轨道交通结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下(不包括本数)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且未危害轨道交通行车设施,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下(不包括本数)运营延误事件,或引发大客流风险,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行车设施的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损害轨道交通行车设施,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15分钟以下(不包括本数)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的,且未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且未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下(不包括本数)运营延误事件,或引发大客流风险,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不包括本数)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4

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处一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三万元以下罚款

25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准、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且未产生人员伤亡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引发大客流风险,或产生人员伤亡的

处一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三万元以下罚款

26

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引发媒体舆情事件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引发媒体舆情事件或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三千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五千元以下罚款

27

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或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一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三万元以下罚款

28

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二千元以下罚款

29

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处二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三万元以下罚款

30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轨道交通隧道、高架、车站或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产生变形、收敛、沉降、移位或损坏等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轨道交通隧道、高架、车站或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产生变形、收敛、沉降、移位或损坏等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1

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不包括本数)五百元以下罚款

32

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发现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

2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000元以下的罚款

33

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轨道交通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引发大客流风险的

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轨道交通企业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轨道交通企业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轨道交通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且未产生人员伤亡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引发大客流风险,或产生人员伤亡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轨道交通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被投诉举报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被投诉举报的

2000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000元以下的罚款

36

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对轨道交通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且未引发大客流风险,且未产生人员伤亡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或引发大客流风险,或产生人员伤亡的

2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且造成15分钟以上运营延误事件或运营事故的

3万元以上(不包括本数)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处罚。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表所列的处罚依据里有“可处”、“可以处”表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本表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附件2

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经市政府备案通过,于2015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将本次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裁量基准》施行后,其中涉及到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交通运输部又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当中的裁量情节需要进行细化。二是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关于裁量基准制定提出了一些新的口径和要求,如罚款的处罚标准要采取划分幅度的方式。三是《裁量基准》施行以来,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积累了部分调整优化的建议。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共对37项违法行为作了细化。

(一)涉及的法规规章

《裁量基准(修订草案)》涉及轨道交通法规规章共3部。其中,部门规章1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1部《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规章1部《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二)编制顺序

《裁量基准(修订草案)》按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顺序编制。下位法对上位法已设定的罚则重复设定罚则的,只对上位法作细化,下位法不作细化。如《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设定罚则的“未按照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违法行为重复设定了罚则,《裁量基准(修订草案)》只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了细化。

在每个项目的具体基准划分上,按照自轻到重的顺序编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授权轨道交通企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职能,处罚主体为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该部分事项不属于我委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对象,故未纳入《裁量基准》。二是原《裁量基准》在设定罚款的处罚标准时,采取的是定值与幅度相结合的模式。定值模式对罚款标准予以量化,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有利于执法人员实践操作。但违法行为的情形是多样化的,事先制定的裁量基准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所以在裁量基准中应当留有一定的幅度让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裁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司法局有关要求,为完全覆盖法条设定的罚款区间,本次修订将罚款的处罚标准统一修改为幅度,且各档幅度之间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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