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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4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浏览次数:5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6〕2137号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查批准<乌鲁木齐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的请示》(新发改交通〔2016〕72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乌鲁木齐城市地位,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支撑近期重点发展区域,构建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水平,同意乌鲁木齐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乌鲁木齐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确保合理建设工期,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建设和运营期的公共安全,制定安全预案,及时化解潜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加强安保实施设备的配置,做好安保人员技能培训,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基本建设方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进一步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四、本期建设项目要与高铁站、铁路南站及公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等主要站场做好规划衔接。换乘设施工程应一次规划、同步建设,重要的地铁换乘枢纽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线路间同台换乘,不能同台换乘的,通过建设和改造配套换乘设施,尽量实现立体换乘。


五、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乌鲁木齐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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