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潍坊至烟台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济青高铁函〔2020〕2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重大铁路项目,线路起自潍坊市昌邑市昌邑南站,途径潍坊市昌邑市,青岛市平度市,烟台市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蓬莱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山区、芝罘区,正线接入青烟直通线芝罘站,通过烟荣联络线和新建立折反到线连通烟台南站,同时修建联络线连通青烟直通线烟台站方向。项目为高速铁路、电力牵引、设计时速为350千米/小时的双线铁路。正线全长为236.452千米,其中潍坊市境内19.17千米、青岛市境内13.95千米、烟台市境内203.332千米,正线工程新建桥梁85座、隧道10座。项目设车站10座、烟台南站动车运用所1处,新建3个线路所、5座牵引变电所、5座AT分区所、1座分区所兼开闭所和9座AT所。
该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建设项目,符合《山东省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2018—2035年)》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总投资483.6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4.42亿元。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建设可行。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控制永久占地面积,优化临时施工场地和取弃土场选址,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制用地范围。进一步优化线路设计,采用“以桥代路”或合理收缩边坡等工程措施减少土地占用。在项目跨越的生态敏感区内不设置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及施工营地。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结合水土流失防治,落实好路基边坡、线路两侧及站所周边等植物绿化措施。
(二)落实噪声、振动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期噪声污染,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标准要求,确需夜间施工时应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结合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和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对线路两侧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做好声屏障、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设计,确保其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
加强对运营期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各站场、牵引变电所应合理布局,选取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或4b类标准要求。合理规划铁路两侧土地功能,在噪声及振动达标距离范围内不宜新建学校、医院和集中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尽可能选择在枯水期,避免雨季施工泥浆对水质的影响。水中施工采取围堰施工并设置泥浆沉淀池,加强施工相关管理,控制水污染。站场具备接管条件的,处理后的污水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不具备接管条件的,经处理后回用或外运,并设计预留接管条件。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扬尘污染,配备足够的洒水车、挡风板、防尘网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落实电磁辐射影响控制措施。牵引变电所选址应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牵引变电所线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相关标准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运营期生活垃圾定点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施工机械更换的废机油、运营期牵引变电所检修废油、更换的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好应急装备、材料和监测仪器。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营运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特别是项目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铁路管理部门与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沿线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你单位应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工程所在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工程所在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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