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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粤东城际铁路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4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873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粤东城际铁路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粤东城际铁路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粤东城际铁路潮州东至潮汕机场段项目从潮州东站引出,经潮州市湘桥区、枫溪区、潮安区以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终至潮汕机场站前登岗线路所。项目正线长度 24.6 公里,新建车站 6座,新建潮汕西 110 千伏牵引变电所。工程建设标准为城际铁路、双线、电力牵引,设计速度目标值为 160 公里/小时;项目按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设计,采用 CRTS 双块式无砟轨道。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潮州、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线路走向。项目线路不得占用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尽量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减少项目建设、运营对敏感点的不利环境影响。经过的城乡规划的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用地的路段,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和调整沿线土地的使用,同时预留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振动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条件。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段,设置施工围挡,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对 40 处敏感点设置声屏障,其中 11 处敏感点补充设置隔声窗,采用超低噪声(Ⅰ级)冷却塔,各风亭均采用 3 米长消声器,确保项目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或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仍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后敏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或不恶化。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振动影响跟踪监测,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在果仙庵(八角宫)、徐氏祠堂等登记文物点附近路段施工时,应按要求做好相关监测措施,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三)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优化施工组织,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施工临时用地,尽量缩短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复垦、绿化。强化环保宣传和教育,尽量远离古树,保护古树生长环境。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拌合站、预制梁场、施工营地等的选址,尽量远离地表水体。涉水桥梁施工采用钢板桩围堰法,尽量选择在枯水期;施工废水、含油废水等经处理后尽量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营运期沿线各车站、牵引变电所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大气环境影响,采取密闭式施工物料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等抑尘措施,优化拌合站等大临工程选址,不得在居民点附近布设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物料场。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六)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经定点收集后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七)做好电磁辐射防护工作。牵引变电所选址尽量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加强牵引变电所厂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确保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等有关电磁环境标准要求。

(八)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并落实施工和运营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潮州、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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