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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1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精神,促进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协调衔接、集约高效,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


(一)落实申报条件。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1万人次以上。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认真评估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严格落实申报条件。(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高规划质量。支持城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线路,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预留和控制,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6年。要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政府支出规模与财力相匹配,着力提升投资效益。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加强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枢纽机场等规划衔接,通过交通枢纽实现方便、高效换乘。要加强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创新应用,鼓励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人才培养,将人才培养和保障措施纳入建设规划。(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严格报批程序。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确保城市财力、负债水平、建设规模、建设方案、项目时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一律不得报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要认真审核规划建设规模及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规划同地方财力相匹配。(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四)强化规划约束。城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已经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实施期限不得随意压缩。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要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建设规划调整应在完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予以统筹考虑,原则上不得新增项目。原则上本轮建设规划实施最后一年或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的,方可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有序推进建设


(五)规范项目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已审批(核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设节奏,着力优化项目设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降低工程总投资。城市政府和相关企业不得不顾条件提前实施项目、随意压缩工期,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设条件不具备、遇有特殊工程地质灾害且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有轨电车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资金保障。城市政府要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城市政府要强化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支持依法依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鼓励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大站场综合开发力度。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研究利用可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形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场化融资,开展符合条件的运营期项目资产证券化可行性研究。(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风险管控


(七)严控债务风险。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严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对举债融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未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对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的城市,暂缓审批(核准)其新项目。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负债率,对企业负债率过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债务,并暂停开工建设新项目。(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坚守安全底线。城市政府和企业要把安全作为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生命线,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强化勘察设计,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和业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的人才培养主体责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逐步形成覆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落实监管责任


(九)加强动态监管。健全部门间协同联动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提升监管水平,及时动态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政府要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和重点工程检查、抽查制度,加强项目稽察,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要完善建设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机制,建立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建成投运线路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后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健全责任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筹和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建设规划实施履行监管责任。城市政府对项目建设和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将违规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规划编制、评估、审查、项目设计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警示、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审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部门、企业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相关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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