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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汉江沙洋港疏港铁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525

湖北汉江新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新建汉江沙洋港疏港铁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新建汉江沙洋港疏港铁路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的与意义


为发挥汉江黄金水道功能,加强港口铁水联运能力,完善浩吉铁路集疏运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新建汉江沙洋港疏港铁路工程。


项目代码:2017-420822-53-02-146647


项目法人为湖北汉江新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研究年度


初期:2030年,近期:2035年,远期:2045年。


三、主要技术标准


铁路等级为铁路专用线;正线数目为单线;设计速度为80km/h;最小曲线半径:一般地段600m,困难地段500m;牵引种类:沙洋站~曾集交接站为电力牵引,曾集交接站~沙洋港站为内燃牵引;限制坡度:沙洋站~曾集交接站为6.0‰,曾集交接站~沙洋港站为上行方向8.5‰、下行方向4;机车类型:沙洋站~曾集交接站为HXD系列,曾集交接站~沙洋港站为DF系列;牵引质量:5000t;到发线有效长:1050m,曾集交接站预留1700m条件;闭塞方式为自动站间闭塞;设计轴重为30t


四、建设方案及主要工程内容


该项目由浩吉铁路沙洋站引出后在曾集镇南侧设曾集交接站,绕行潘集湖国家湿地公园北侧,于规划煤化工工业园预留吴集站设站条件后,线路转向西南,走行于虾子河南侧,上跨在建枣石高速公路,先后上跨汉宜公路(S311)、西荆河(沙洋至江汉航线运河)、荆潜公路(G234),绕避沙洋县城南侧工业园区和新港区规划后,由南侧引入拟建汉江沙洋港煤炭作业区,线路全长33.07km。新建大中桥梁158.65km,新建车站2(曾集交接站和沙洋港站),改建车站1(沙洋站),预留车站1(吴集站)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线路、轨道、路基、桥涵、站场、房屋建筑、电力、给排水、机务车辆、通信、信号、信息等新建工程。


五、建设资金及筹措渠道


项目总投资218136.86万元,由项目法人自筹。项目资本金为65441.0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资本金以外的资金由项目法人申请银行货款解决。建设工期18个月。


六、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模式


项目由湖北汉江新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


项目建成后沙洋站()~曾集交接站(不含)由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管,曾集交接站()~沙洋港站()采用自管方式。


七、核准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20000202000032)、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印发新建汉江沙洋港疏港铁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审查意见的函》(浩吉运营函〔202010)等。


八、下阶段工作要求


()请项目法人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铁路的要求,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请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


九、核准文件有效期限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法人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25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新建汉江沙洋港疏港铁路工程

类别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国办发〔201934号文的规定依法处罚。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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