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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5  来源: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524

长春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长发改设审〔2021〕62号)收悉。根据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报送<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阶咨审字〔2021〕36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由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发改审批〔2021〕19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2020-220172-48-01-006678。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工程起点位于净月大街与永顺路交汇处的运营工程终点站长影世纪城站(不含),终点位于长清公路与规划净甲一路交汇处北侧的长春五十九中站,线路全长2.695千米,包括地下线、地面线和高架线,设车站2座,其中毛家沟站是地面站,长春五十九中站是高架站。总建筑面积14140.28平方米,其中:毛家沟站8518.04平方米,长春五十九中站(与远景双阳线换乘)5622.24平方米。


三、主要技术标准


车站结构:毛家沟站为三层两跨箱形框架结构;长春五十九中站是横向三柱框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00年,主要构件安全等级一级,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本工程采用AC10kV分散式供电方案。全线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静压力在1兆帕内,一般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栓口出水压力在0.5兆帕内。车站设消火栓及灭火器,消防水源由城市自来水、自备水源井等提供。车辆采用C型车,初期采用2辆编组,近远期采用2辆+3辆编组混跑方案,采用DC750V接触网授电方式,采用柔性架空接触网,设计最高运行速度70公里/小时。全线初期配属车辆C2 86列、近期C2 47列、C3 42列,远期C2 17列、C3 85列。


四、建设地点


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五、建设年限


4年。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22602.2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2898.02万元,其他费用33893.21万元,预备费5339.56万元,专项费用10471.47万元(详见附件1)。资金来源为长春市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投入资本金,其余资金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七、相关要求


(一)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工作,施工图阶段要继续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附件2中事项要逐项予以落实。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合规开工建设,落实“四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要进一步优化工期安排,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情况,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开工后至竣工投用前,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长春市政府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和监督项目单位落实专家审查意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加快水电气热等配套保障,确保满足项目建设条件;加快沿线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协调轨道线站位与沿线其他市政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在有条件的车站完善社会停车场位置、自行车停车场位置,保证轨道建成后的正常运营。


(四)长春市政府要加强财力保障,财政资金按计划分年度列入预算,进一步优化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不因项目实施造成政府债务风险。


(五)长春市建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确保附件2中要求施工图阶段落实事项全部落实。


(六)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住建厅、省应急管理厅及长春市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建设过程当中的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监管,切实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建设的,应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超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批准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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